应要求数字货币项目对储备资产管理采取严格的规制,并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来吸收信贷、流动性和市场风险,应对潜在的金融稳定性问题。
1986 年 12 月,邓小平明确指出: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的金融工作主要围绕推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等展开,金融体系主要以尊重市场规律、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对金融的多元化多层次需求为导向,实行了宏观面管住管好、微观面放开搞活的体制。
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银行体制,虽几经波折,但它的一系列尝新性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金融体系选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在保险业中,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 47 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比提高到 4.59%。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没收它们的官股,委派董事长。继续实施向小微企业倾斜的金融政策,创新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工具,形成化解拖欠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在旧币兑换的同时,各家银行中的旧币存贷款也兑换为人民币存贷款。
纸币以银元为本位,属国币范畴,可兑换等值的银元。公债的发行有效缓解了红色政权的财政经费困难局面,支持了革命战争和根据地、解放区的工农业生产与经济建设。第六,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问题。
在改变的过程中,仔细辨析新型金融机构设施的公共性或私人性,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但是在金融科技领域,这些指标往往不那么奏效。它们可以同时既是供应方又是需求方,既代表供给又代表需求,而且在平台上,供给和需求的信息,供给者和需求者的信息,可以实现直接碰面、精准匹配,自身形成了一个有效市场,从而可以不断地达成动态均衡。金融机构们或斥巨资对自身的业务条线进行颠覆性改造,或寻求与科技公司展开全面、深度合作,将传统金融业务与金融科技嫁接。
之所以强调包容审慎和创新友好,是因为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和金融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动力,代表着金融的未来,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创新,必须以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为基本原则,因而就必须是包容的和创新友好型的。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金融抑制依然存在,很多搭便车乃至非法的活动,都有可能借助金融科技的平台来进行,以至于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亟需有关部门对之进行大力整顿。
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趋势下,我国传统金融业加快了全面改革及转型步伐。例如,欧盟最近颁布法令,严格禁止将消费者的信息用于信用评级等领域,这极大地限制了金融科技的发展空间。过去的所谓系统重要性,主要是依据资产规模、盈利规模等维度来确定,在金融科技大发展的局面下,这些标准已不甚适用。四是交叉网络效应会带来极端的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即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无论怎样,对市场形成某种支配的状况一旦出现,便可能被人滥用,从而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结果。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迫切需要提供无接触式的金融服务,而金融科技的赋能,有效满足了这一需求。其中,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进展尤其引人瞩目,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由于得到金融科技的支持得以生存发展,对提升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相当高的就业规模功不可没。
「摘要」运用金融科技改造传统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基本途径,中国的金融科技在支付清算、服务长尾客户、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助力全民抗疫等领域成效显著。其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重在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而大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并不冠有金融字样,这使得它们很难被明确地归属于既有分类的某一金融系统,有的甚至连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身份都较难被确认,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很难依循传统的监管系统对金融科技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当然,由于金融科技是新生事物,其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应当看到,中国在移动支付、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区块链、数字货币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等领域有长足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数字资源,以后中国要同国际社会建立联系,诸如无节制地使用消费者数字资产的现象必须施以约束和规范。
第四,要注意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的平台特征。其三,就产品而言,现有的监管机制对于传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较熟悉,但对于以数字形式、基于互联网所提供的数字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难措手足,而金融科技平台机构的特点和优势恰恰体现在数字化上。如上所述,对于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机构,人们对它们的主要指责就是垄断。所以,强化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时代的反垄断的判别标准、监管框架和长效机制,其中,强化对数据垄断的监管和治理,居于核心地位。第三,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重新界定。在平台上,需求方、供应方背后都有一个大网络,并广泛辐射到更大的范围和领域中,可以说,基于平台,经济社会中的所有人群都被卷入市场交易的洪流之中,即几乎所有的人群都通过平台参与了现代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他们的供给动态和需求偏好也都能实时地被反映在平台上。
第二,服务长尾人群和小微企业。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发展的状况决定一国金融体系未来的竞争力。
这种平台进入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后,便在这些领域催生了大量新鲜事物,并使得基于其上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产生了若干新的特点。上述特点的存在,使得平台机构很容易形成垄断。
毋庸置疑,对长尾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传统金融体制的短板。关于垄断,传统理论已经有了比较确定的界定,监管实践中也已有了较为周全的应对办法。
第二,监管要充分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漏洞。如果说规模经济普遍存在,那么在平台上可能会达到某种极端状况,即平台有可能通过用户的多宿性、数据的可移植性和相互操作性,以及带来的交叉网络效应,产生马太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从而获取极端的规模收益。然而,如前所述,传统的垄断定义产生在工业化的土壤里,其规范的对象是工业化时代的工商企业,用之评判平台型金融科技机构存在着极大的不适用性。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资金流、物流和商品流得以深度融合,沿着价值链和产业链而生存和发展的企业融资可得性大大提高,融资成本也大幅降低。
不仅如此,现有的监管体制机制也存在着不适应性。需要建立健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消费者权利界定的标准。
前已述及,金融科技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跨界,即对于多数金融科技公司和多数金融科技活动而言,事实上很难分辨清楚它们的归属领域。现实中,很多科技公司可能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就某一具体领域而言,其资产占比、业务量占比、利润占比等指标却并不总是那么优秀。
可以说,我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取得了如此骄人的成绩,金融科技的发展功不可没。关键在于,金融科技机构是携高新科技而生的,它们的行为与传统金融迥然不同,因而其对经济金融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也很难套用观察传统机构的方法去进行分析和治理。
再次,传统上反垄断的基本逻辑,在于垄断机构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最显著成效表现在支付清算领域。它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行业归属不清,垄断行为便难以坐实,监管措施便不易施行。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依赖用户的高度参与。其一,现行的监管框架是垂直化的,从中央到地方,机构层层设立,然而金融科技的基本特色是网络化、扁平化的,甚至是无中心的。
然而,在金融科技领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不突出。在过去的市场结构中,供需双方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是供应方,消费者则是需求方,两方独立运行,只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沟通。
这既归因于科技公司经验不足、运营有待规范,也归因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但是由于金融科技存在依赖用户高度参与、网络双边外部性、大规模跨界、极端的规模经济等平台经济特征,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表现出了诸多不适应性。